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暴力抗法!妨害公务罪论处

2020/6/17 8:29: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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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近日,奉节法院依法判处一起妨害公务案,被告人刘某因暴力抗法致民警受伤,构成妨害公务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       2019年12月27日凌晨,被告人刘某因找何某借用摩托车不成,故意损坏其车轮胎,并表示让何某自己先垫付修车费。当日下午六点,被告人刘某与何某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,何某向奉节县公安局报警。接警后,奉节县公安局鱼复派出所民警瞿建华、李立随即赶到现场处警。在民警调查过程中,被告人刘某用拳头对何某进行殴打。民警瞿建华、李立予以制止,被告人刘某暴力反抗,将瞿建华撞到在地,最终导致瞿建华左侧第3前肋骨骨折、外伤性鼻出血、多处软组织损伤。经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,瞿建华的人体损伤程度系轻微伤。
       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,应当受到刑罚处罚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来源:重庆奉节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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