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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肇事主动担责 奉节一男子被判缓刑

2019/12/24 8:44:4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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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2019年7月30日,被告人王某平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奉节县公平镇车家坝某路段时,因操作不当与被害人邬某发生碰撞,在送医院抢救途中邬某死亡。经事故认定:王某平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
        案发后,被告人王某平主动请他人帮忙报了警,后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。期间,被告人王某平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偿,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。

        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,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,应当受到刑罚处罚。案发后,王某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有悔罪表现,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偿,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,对其酌定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,判决王某平犯交通肇事罪,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。

来源:重庆法院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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